2016年07月21日 04:10 賴湘茹/綜合報導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今年5月才以壓倒性票數反對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惟在中方強烈要求下,外傳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正考慮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但條件是歐盟有權對中國實施美國式的反傾銷稅,同時,中國必須大幅削減生產過剩的鋼鐵。
英國金融時報報導,在中國強烈要求與發達經濟體相同對待,及歐盟成員國政府及工業集團抱怨進口鋼材飆升的雙邊壓力下,歐盟委員會正嘗試尋求折衷辦法。
報導稱,正在制定的計畫,擬將中國視為市場經濟體,但附帶相關條件,包括歐盟有權在極端產能過剩的情況下開徵很高的進口關稅,並延續舊有規則,即發起反傾銷案的權利。
不過,歐盟議會的方案,需要得到成員國及歐洲議會的認可。然而,歐洲議會全體會議已在今年5月通過一項非立法性決議,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該決議的表決結果是546票贊成,28人反對,77人棄權。議員們在一份決議中表示,中國巨大的產能過剩以及降價出口對歐盟社會、經濟和環境方面產生強烈後果。
目前,中國受「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拘束,該條款是根據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即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可以不採納產品的中國國內價格,因為在歐美等國眼裡,中國還不是市場經濟,價格形成機制受到扭曲,不能採信。
不過,按第15條的規定,該條款在反傾銷方面的適用是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應該自動失效。北京方面認為,按世貿組織的入世議定書,在12月11日後,應該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惟一些歐洲國家及美國則稱,這份議定書可以理解為,WTO成員國應在12月後決定中國是否為市場經濟。
根據北京青年報報導,目前全球80多個國家已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但美國、歐盟等主要貿易夥伴和發達經濟國家一直未予承認。
(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72100013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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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
http://wiki.mbalib.com/zh-tw/%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A%A0%E5%85%A5WTO%E8%AE%AE%E5%AE%9A%E4%B9%A6%E3%80%8B
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條、《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於涉及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在根據《SCM協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規定進行的程式中,在處理第14條(a)項、(b)項、(c)項和(d)項所述補貼時,應適用《SCM協 定》的有關規定;但是,如此種適用遇有特殊困難,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考慮到中國國內現有情況和條件並非總能用作適當基準這一可能性的確定和衡量補貼 利益的方法。在適用此類方法時,只要可行,該WTO進口成員在考慮使用中國以外的情況和條件之前,應對此類現有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整。
(c)該WTO進口成員應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a)項使用的方法,並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b)項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 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 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
http://wiki.mbalib.com/zh-tw/%E9%9D%9E%E5%B8%82%E5%9C%BA%E7%BB%8F%E6%B5%8E%E5%9C%B0%E4%BD%8D
關於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美國與歐盟的標準不完全一樣。
其中,美國的“標準”包括:
(1)貨幣的可兌換程度;
(2)勞資雙方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
(3)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控製程度;
(4)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的自由程度;
(5)政府對產業的產品數量和價格的控製程度;
(6)出口管理方式。
而歐盟的 “標準”分為“對國家”和“對企業”兩種。
其中,對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
(1)國有企業比重不能高;
(2)資源由市場分配;
(3)對私人財產權保護;
(4)企業會計制度符合國際規範;
(5)政府對經濟特別是產品的成本沒有干預。
對企業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
(1)市場機制決定價格、成本、投資;
(2)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
(3)企業生產成本與融資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
(4)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有決定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商業活動的自由,破產法適用於企業;
(5)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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